房产纠纷 21岁过继给叔叔仍继承父母财产
发布时间:2011-05-05

房产纠纷 21岁过继给叔叔仍继承父母财产

源头还要从几十年前说起。赵家坤和刘桂琴是一对“半路夫妻”,两人带着各自的孩子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赵家坤的亲生儿子赵爱国和刘桂琴的亲生儿子赵爱民,当时都未成年,两个孩子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从此有了共同的父母而生活在一起。1953年,赵家坤、刘桂琴两口子将他们在白下区的一处房屋,由一层翻建成两层。当年10月,赵家坤去世,该房屋由刘桂琴独自继承。

据赵爱国之子赵伟诉称:1992年,刘桂琴去世,赵爱国与赵爱民达成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赵爱民一人名下,但赵爱民必须将该房屋二楼西边一间给予赵爱国的儿子赵伟。为此,赵爱民在19933月出具房产声明,明确这一间房屋归赵伟所有。但是,现在叔叔赵爱民反悔了,无奈之下,他也只得求助于诉讼途径。

对此,赵爱民辩解说,早年间,赵伟的父亲赵爱国已经被过继给赵家坤的弟弟赵家松,赵爱国已经继承了赵家松的财产,而且赵爱国也没有对自己的母亲刘桂琴尽过赡养义务。因此,赵爱国不具有对自己母亲和继父赵家坤的财产继承权。“相应的,你爸爸(赵爱国)都没有了继承权,你哪里来的继承权?”赵爱民反问赵伟。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伟的父亲赵爱国是刘桂琴的继子。赵家坤与刘桂琴结婚时,赵爱国和赵爱民均未成年。早年间,赵爱国被过继给赵家松,时年21岁。19933月,赵爱国出具放弃继承房产的声明,随后,赵爱民出具一份声明,明确其中一间房屋归赵伟继承。19936月,赵爱民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

法院认为,赵爱民出具的房产声明,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赵爱国虽然过继给赵家松,但过继时已经21岁,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须在18周岁以下,收养之后才会对自己原父母的财产丧失继承权。本案中,赵家松、赵爱国叔侄并不存在法定的收养关系,赵爱国依然享有原家庭的财产继承权。故法院支持了赵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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