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先易手,法院判决:擅自处理交易无效
发布时间:2011-05-06

房产先易手,法院判决:擅自处理交易无效

原告张某(男方),被告杨某(女方)

张某与杨某及女儿虽然同住一个屋檐下,但琴瑟失和由来已久,夫妻俩曾两度到法院提出离婚。令张某吃惊的是,离婚的过程尚在进行中,夫妻共有的房产确已经没有了他的份额。

原来,早在200112月,杨某就与其母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将购买了才1年的房产作家20万元,转让60%的产权归其母亲。张某认为这是妻子背着他与岳母之间的恶意串通,于是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妻子与岳母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庭审中,杨某辩称,因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曾向母亲借过21万元,故以部分房产抵债。买房时原告没有出资,也没有产权,故房产转让也无需告知原告。

法院判决这一房产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共同居住的房产为一方出资所购,未经双方同意,房产亦不得擅自处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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