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5年内3次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2011-05-25

父女5年内3次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共有财产

为争一处房产,75岁老人五年内两次将女儿告上法庭,这起长达5年的亲情诉讼于近日审结,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争讼房产属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原告李某是尉氏县洧川镇南街人,是一位退休工人,妻子辛某也年近80,五年前因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二位老人膝下无子,只生育一个女儿,如今也已年近花甲,儿孙满堂,1990年以前,一家人挤居在祖上留下的几间破旧老屋内倒也和睦相处,其乐融融。后尉氏县洧川旧城改造,通街修路,几间老屋陡然升值成了临街门面房,从此一家人节衣缩食,攒钱盖房,199810月,一座四间四层面积568平方米的小楼落成,房屋建成后女儿李某某女婿安某及其子女一直在该房居住,后李某某、安某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3月,原告李某发现后提出异议,房产登记部门拒不改正,李某一纸诉状将尉氏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女儿女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尉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办证过程中权属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58月,李某再次将李某某、安某及其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其所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申请认定其母亲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法院指定其为监护人,案件一度中止审理。尉氏法院于20064月判决原告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为其监护人。庭审中被告李某某因不堪亲情被撕裂的痛苦,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案件再度延期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不能证明所争议房产系由其全部出资建造,且原、被告系在一起居住的一家人,共同参与了建房的准备工作,被告也无偿地投入到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在房屋建成前后,一家人对房屋的产权未有明确的约定,建房时亦没有原始的详细的投资记录,致使在纠纷发生后不能作出明确具体的权属判断,应属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原告不能对争议的房产主张全部的所有权。

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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