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款 子告父获15万
发布时间:2011-07-17

动迁款 子告父获15

得知儿子并非亲生后,父亲先生因房子动拆迁得到的120万元安置补偿款全部收归己有。侵吞动迁款,称是养”14年的补偿,父子对簿公堂。

日前,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儿子小王属动迁安置对象,先生应给付动迁补偿款15万元。

儿子:要分30

15年前,王先生与小王的母亲同居,之后生下小王。虽然王先生后来与小王的母亲分手,但小王自出生起就一直与王先生同住。

先生的房子拆迁取得动迁安置补偿款120万元,小王认为自己是同住人,也是安置对象,依法对补偿款享有分割的权利。房子动迁实际安置人数是4人,因此他要求先生给付30万。

父亲:只给五六万

先生称,让孩子一直跟自己同住,因为他以为孩子是亲生的。2005年房子要动迁时,为了解决小王的户口问题,他专门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却让他震惊:小王非他亲生。

之后他仍将小王作为安置对象作了申报,孩子的母亲曾答应不要孩子的动迁份额,以补偿他14年的抚养之恩。对此,先生并未提供证据,小王的母亲也予以否认。

先生还称,他的120万补偿款中包括了三个人的低保以及他的营业执照等因素,因此他只同意给小王56万元。

法院:酌情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属于实际安置人员,在动迁安置款中应当享有部分份额。

考虑到先生的安置补偿费中对于营业执照、低保等因素等都未作明确划分,再加上小王不是同住人,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由此产生的设备移装费、搬家费补偿等不能参与分割。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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