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有约定 他方借用亦应还
发布时间:2011-08-08

婚内财产有约定 他方借用亦应还

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的李凤与张冰原本是夫妻,离婚后却打起了借款官司。 7月19郧西县夹河人民法庭依法判决:张冰偿还李凤婚内借款1.8万元。     

李凤与张冰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4年双方感情出现破裂,提出离婚。同年8月,张冰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妻子李凤借款1.8万元,张冰并以个人的名义给李凤立下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200510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因双方自行协商离婚,法院对财产问题未予审理。离婚后张冰拒绝偿还借款,李凤便提起诉讼。

夹河法庭受案后,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一方所有,该项财产所有权即归该方,而不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本案中张冰向李凤借款1.8万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夫妻双方已有约定,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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