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蓄存在岳母名下女婿离婚要求分割
发布时间:2012-02-07
积蓄存在岳母名下女婿离婚要求分割
刘芳打工挣钱回来后,与丈夫张强一同将8万元存到自己母亲的名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张强提出给岳母的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遭到妻子拒绝后张强将岳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岳母返还银行存款。117,兰州中院终审认定,该笔存款是张强夫妇共同赠予其岳母的,驳回张强的诉求。
  200811月,刘芳因病无法继续在东莞打工,便回到兰州。在外地打工期间,刘芳与丈夫张强的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刘芳回来后,张强提出要与刘芳离婚,在协商过程中,两人就夫妻共同存款的归属发生争议。原来在2007年底,刘芳回兰州探亲带回了8万元的钱,并决定将这笔钱留给父母养老,之后,她与张强用自己母亲的身份证将此款存入银行,存期为3年。随后,刘芳把存单交给了自己的父母。两人协商离婚时,张强提出8万元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刘芳则表示这笔存款是夫妻两人赠送给自己母亲的,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张强将岳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岳母返还。城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张强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经审理认定,张强与刘芳一起将该款以刘芳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此外储蓄存单上户名是刘芳的母亲,表明该款的权利性质已经发生转移。刘芳将该储蓄存单交于母亲,对此张强明知,且已经接受,双方之间就赠予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认定赠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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