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的分割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6-03-15

离婚时房屋的分割与处理

一、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改房的归属与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1994718日),得规定,房改房是指按照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承租房屋绝大部分为公有房屋,即房改房,主要有由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和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也有一部分是购买在市场上的承租的非房改房。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对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所有权证等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其归属的处理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与房屋价值及其归属首先协商解决。在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属并同意竞价取得的 ,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但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离婚时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原则

1、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3、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当事人婚签婚后接受父母赠与购买房屋的认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mail
13738778655@139.com   QQ:57857600

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