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6-11-18

未经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作者 | 刘军民

单位 | 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要点提示】

 

登记离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将同时并存的几分协议同时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份备案。法律并未对备案的离婚协议与未备案的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区别,其他没有在离婚登记部门备案的协议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    号】

 

(2014)民申字第1964号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宣某。

 

张某申请再审称:

 

(一)因案涉《补充协议书》中关于张某向宣某给付600万元的约定未在双方离婚登记的协议中体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错误,因为该条规定中的协议应是指离婚登记时的协议。

 

(三)从《补充协议书》的内容本身来看,具有明显的人身性,当然不能生效。

 

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张某是否应该依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宣某支付600万元。

2010年10月29日,宣某与张某签订案涉《补充协议书》,约定宣某应于该协议签字之日起立即对双方所涉离婚案件及离婚协议纠纷的有关案件申请撤诉,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与张某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张某应支付给宣某600万元。该《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宣某按约定对双方涉诉的两案申请撤诉,并于2010年11月10日与张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除增加儿子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外,财产处理与双方2010年3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致,但张某未按《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宣某支付600万元。

 

从案涉《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协议应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财产分割和离婚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虽然该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但其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和确认,应共同作为双方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补充协议书》第二条还约定,双方于2010年3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所使用的协议,可见双方同意在婚姻登记机关只备案《离婚协议书》,但实际上同时认可两份协议的内容和效力,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才能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故张某主张仅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补充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张某未举证证明《补充协议书》关于支付600万元的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判令张某依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宣某支付60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一、离婚协议及其内容。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协商一致,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予以适当处理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达成的协议,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所以,离婚协议的主体应是尚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离婚协议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要解除尚存的婚姻关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是诉讼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协议离婚中,严格意义上来说,基于离婚自由的原则,离婚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离婚,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法律也并未对协议离婚附件任何条件。

 

协议离婚的时候,双方还应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予以适当处理,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还包括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应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数额是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抚养费支付期限、子女的探望等问题协商一致。

 

财产分割问是离婚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份额,只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才能予以最终确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如无特别说明,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以及所分割的财产,应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男女双方对财产按照其他方式或比例分割的,按其约定。

 

离婚协议还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协商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可以为共同生活的目的对外举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也是离婚协议的内容之一。涉及到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予以适当经济帮助。帮助的方式、数额、期限也由双方协商处理。

 

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有关损害赔偿的内容,也可以写进离婚协议。对于一方有过错的,双方可以约定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赔偿,就赔偿数额、支付方式等协商确定。

 

二、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具有离婚的目的性。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目的是为了协议离婚。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从感情破裂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开始新生活;为了尽可能的减少离婚带给自己以及子女的痛苦和伤害,把伤害降到最低;为了尽量减少离婚带给自己的不利影响和负面效应,避免不利因素进一步扩大;也为了更经济、更实惠、更便捷的解除婚姻关系,减少更多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所以双方才选择协议离婚。为协议离婚的目的,双方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就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断的反复磋商和洽谈,并最终就离婚达成一揽子协议。

 

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便是男女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这也是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如果双方并没有以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婚姻最终进入诉讼判决的程序,那么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也就没有达到,而为协议离婚的目的所做的任何妥协或让步,便没有了意义,也明显不具有公平性,协议的内容也就不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即在男女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分割。任何一方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履行协议,分割财产。

 

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还表现在离婚协议具有物权效力,即离婚协议在男女双方之间具有物权效力,无需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交付或变更登记手续,男女任何一方即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取得分割财产的相应物权。

 

四、离婚协议不能任意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约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享有任意撤销权,当事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基于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撤销离婚协议便会破坏协议的整体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具有目的的一致性,都是为了离婚的目的,鉴于离婚的不可逆,离婚协议也就不能撤销。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妥协的结果,目的是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在协议过程中充满了复杂的情感因素,任何妥协或让步,都是出于婚姻关系和子女感情的考虑,当事人不会过多计较是否是显示公平,离婚协议也就不能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

 

不允许任意撤销离婚协议,还在于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一方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无底限的做出让步,离婚之后又以各种理由反悔和撤销离婚协议,既达到离婚的目的,又达到恶意侵占财产的目的,助长了失信之风,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宜提倡的。

 

五、任何为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协议都属于离婚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既然协议离婚是一个当事人不断磋商的过程,就不可避免会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多份离婚协议。在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时候,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彼此相互矛盾,应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的内容为准。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不相矛盾,每份离婚协议则是在不同的磋商阶段,就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条款所达成的不同内容的协议,每份离婚协议在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且符合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时,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并存,同时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登记离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将同时并存的几分协议同时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份备案。法律并未对备案的离婚协议与未备案的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区分,其他没有备案的协议与备案的协议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补充协议书》是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就之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补充,《补充协议书》除仍应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外,还约定了当事人应撤销诉讼案件以及限制离婚的时间等条件,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撤销诉讼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补充协议书》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与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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