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4-06

房屋买卖纠纷案

一、  基 本 案情

()与乙()系夫妻关系,二人有共有房屋一套, 产权证仅登记乙一人,双方关系一直不好.20035月乙趁甲长期在外地居住之机, 瞒着甲与丙签订转让协议书一份,将房屋转让给丙所有。协议签订后,丙向乙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丙凭上述转让协议登记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甲知房屋已被丙买走后。气愤不已的甲在与其丈夫及购房者理论无果的情况下,遂于20063月以其丈夫及购房者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虽对卖房事实无争议,但对应承担的责任却分歧较大. 原告甲诉称,被告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被告丙,二被告的恶意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责令被告丙从该房屋中迁出。被告丙则辩称,我买房已近三年,原告诉称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  律 师 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买卖房屋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被告乙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被告乙是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被告丙并不知道原告被告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有理由相信被告乙会征求原告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给原告。也有理由相信转让房屋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被告丙在本案中属于善意第三人,原告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乙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房屋,侵害了原告的房屋共有权,原告可以向被告乙主张要求赔偿损失。但由于本案是确认之诉,与损害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丙在交付全部购房款项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已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丙迁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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