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09-07-24

案情

20033,原告镇江众鑫工贸物资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厦门中国发展公司(简称厦门公司)签订还款协议:200312月起至两年内,厦门公司归还欠原告3161700.担保人龙岩市新罗区中海水泥厂(简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被告和厦门公司,后被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一审

镇江市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015月更名为龙岩市新罗区中海水泥厂,但由于原公章 未交当地工商部门收缴销毁,仍对外进行使用.被告也未对原公章作废进行过公示.原告根本无法知晓被告启用新公章的事实,20033月在原告与厦门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担保栏中加盖龙岩市中海水泥厂公章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担保行为.至于公安机关对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胡振中涉嫌合同诈骗侦查.应不影响原告对民事权利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8000.

二审

我们接受被告委托,担任上诉人的代理人.庭审中我们没有简单重复在一审是事实与理由.而是提出新的代理意见.

一、厦门公司是否是上诉人的股东?如果是,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三、没有主债权人,上诉人次债务人如何分配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回镇江市   区法院(2006)润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发回镇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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