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写成“利润” 引发官司
发布时间:2010-11-02

借款利息写成利润引发官司

同事之间借款把利息写成利润 为了利息问题两人闹到了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被告小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原告先生借款100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097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先生与小姐以前是同事关系。二年前,小姐说自己生意急需一笔钱,请先生帮忙借点款,因先生的生意还好故慷慨解囊,看在老同事面上就借给小姐100万元。

借款后庄小姐写了借条。借条载明,“20073月,向凌先生借人民币壹百万元正,利润为7%。一月一月一年又年过去了,100万元的利息不仅不给先生,而且连本金也一直未还。到了20093月底,先生见小姐并未按约定支付7%利润,也未归还全部借款。在多次要不到情况下,先生即于2009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姐偿还上述借款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小姐认为,对于借款没有异议,其愿意偿还尚欠的100万元,但借条上写的利润” 7%,并非每月利息7%,由于借款均用于投资做生意,该利润即为经营期间的收益,由于经营不善利润少因此目前资金紧缺,因此只能在3年内还清。但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但不同意按照4倍来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被告出具的借条上写明是利润7,利润与利息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全然不同。退一步而言,即使是笔误,被告错将利息写为利润,那么对于7%系月息还是年息借条未作明确表述,原告称7%为月息缺乏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关于利息的约定显然不明确,因此,法院对原告所称借款利息性质的观点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问题,由于借条上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尚应偿还原告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被告未予偿还的,原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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