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注意五个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31

民间借贷应注意五个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互通有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容易引起多种借贷纠纷,所以当公民进行民间借贷时,应注意五个法律问题。
  一、借贷手续要齐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书写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据。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写出借据,应由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据。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或交出借据,还款人应妥善保管收据,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二、借款用途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要合法,主要是指借贷用途要正当。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从事赌博、购买毒品或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这样的借贷行为属非法借贷,出借人不仅得不到还款,反而要受到行政、民事的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若一方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三、借贷利率要适当。《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四、借贷催收要及时。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五、借款保证要具备。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如忽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盲目放贷,由于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法院也无法执行。因此对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以财产作抵押的,要防止债务人重复抵押或变卖。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还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要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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