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名弄玄虚 指纹鉴定辨真伪
发布时间:2013-01-07

借条签名弄玄虚 指纹鉴定辨真伪

前段时间,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牵连着温州的千家万户。疯狂的民间借贷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终于引发了众多债务人“跑路”的风潮。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呈井喷状态,案情中各种赖账的手法层出不穷,其中不乏有债务人在借款时出具的借条签名上玩弄手段,设下赖账圈套,借以逃避债务的个案。2011年,我所副主任陈兴良律师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面对债务人对借据上的签名提出的质疑,通过申请笔迹鉴定及指模鉴定,终使真相大白。

  2010年,张某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三次向林某借款共计1600万元,并出具了三份借款收据。后因张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份借款收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嗣后,司法鉴定所出具A鉴定意见书认为:“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二者形体、书写风格等风貌特征不同,且在相同单字的结构、比划的基本形态、搭配比例、起收笔、行笔、连笔形态等细节特征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借款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被告张某本人所签。”

  鉴定结果顿时使原告林某傻了眼,三份借款收据上的签名明明是张某当着自己面亲笔所签,虽然从感观上与样本有所差异,但均绝非伪造,但鉴定结论为什么会是迥然不同呢?!原告的代理人陈兴良律师经过细心推敲,认为签名感观上的差异系被告张某在签名时故意伪装造作,违背原有书写习惯所致。因此,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追加了另一项鉴定请求——指印鉴定。

  指印即手指留下的印迹,亦称指纹痕迹。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应用指纹最早的国家。早在秦汉时期指纹就已用于区分鉴别;在唐朝,手印、指节距、指印已作为文书契约的个人凭证;到宋代,手印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但是,指印鉴定真正的兴起是1718世纪西方自然科学和应用技术的蓬勃发展而推动起来的。随着人体解剖学、组织学和生理学的深入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指纹的客观性、唯一性和终生不变性。近代以来,指印鉴定已被视为犯罪侦查最有效的个体识别手段,在物证鉴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甚至获得“证据之王”的美誉。

  在该案中,指印鉴定的B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与样本指印的种类特征及细节特征的形态、大小、数量、位置、角度、距离和相互关系等完全相同,未有明显的差异,构成了互相统一的特定性……借款收据中的指印与样本是同一手指所捺印。”即证明借款收据系被告张某落款。法院经开庭审理亦支持陈兴良律师的主张,采信了第二份指印鉴定意见书,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16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该案的情节并不复杂,但被告张某的做法应引起人们在借贷关系中对借条形式要件的重视。借条是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示的一种书面凭证。借条在借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的关键性证据。我国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或称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恶意的债务人在借条的签名上故意扭曲自己的书写习惯,改变签名样式,从而致使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其真实性受到合理怀疑,会减弱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会导致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份完善的借条其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身份、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尤其还要特别注意借条应该由债务人亲自书写,并在右下方位置由其亲自署上真名。因为随着电脑打印的普及,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内容用电脑打印出来,然后由债务人签一个名字。这样做固然可以使借条字迹较为清晰,但是也容易引起对签名真伪的质疑。而借条全部文字由债务人亲自书写,不仅会使恶意债务人在笔迹上故弄玄虚的难度加大,也使笔迹鉴定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大为增加。同时,我们在日常书写合同、借据、遗嘱等重要法律文件时,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外,还应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加摁指印,平时也绝不要在空白纸张上签名或摁指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杨巧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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