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律师--民事执行和解利与弊
发布时间:2014-04-23

强制执行律师--民事执行和解利与弊

案情回放:某租赁公司于2005516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按合同向王某交付了租赁物后,王某应按合同约定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而王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义务。即使在该公司拉回租赁物后王某仍未付租金。后该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要求王某支付某租赁公司租金6734.61元,清理费421.20元,违约金715.58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要求王某支付某租赁公司租金8100.92元,清理费734.90元,维修费270.58元,违约金600元。后法院在执行中进行了和解,最终王某给付某租赁公司14000元后,遂裁定终结执行。

        近年来,为了顺利使案件裁决得到执行,在执行中通过和解这种方式解决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种解决执行难的方式,能够使案件得到顺利解决,妥善处理协调各方利益,有效平息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理论上讲,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当然,在执行和解案件中也应当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简易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审查和解协议,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在该案中,王某一审被判决赔偿物资租赁公司一定金额赔偿金,二审的赔偿金额更多,但是从执行和解协议来看,物资租赁公司作出了赔偿金减少的利益处分,使得案件顺利执行完结,这种解决方式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强制执行案件和解结案,使裁决确定的当事人权益往往不能充分地实现,从经济成本来讲,损害了一方的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利益,在诉讼中,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对上诉结果不服,还可以不执行判决,等到被申请强制执行了,还可以用执行和解对裁决结果打折扣,助长了很多债务人赖账、不讲诚信的恶习。这些行为增加了社会经济流转的成本,使相当一部分社会价值在维护正常经济流转的秩序中消耗掉。这也使一些个人违法付出的代价很小,而整个司法系统为了纠正这种行为要耗掉的司法资源远远多于违法者付出的代价。

        其次,法律必须得到很好地遵守,否则就形同虚设。我们制定了庞大的法律,也有相当完备的法律系统。不可否认,我们国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没有形成人人尊重法律、恪守制度规则的法律文化传统,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依靠法律从业者自己对法律的信仰和坚守,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和依从。过多的执行案件以执行和解结案,损害了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已经为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赔偿金,经过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庭审、控辩严格的法律程序确定下来,在执行阶段,当事人还可以行使处分权,为了解决争议,和解结案,轻易地否决了法院的判决,有损法律的威严。作为法官,法律从业者的中坚力量,每一个具体个案应当坚持按照现行法律,从立案、庭审、裁决到执行,坚决维护现行法律裁决的确定性、既定性和权威性。尽管成文法有滞后性会与日新月异的现实有冲突,会在特殊个案中损害些许人的利益,从推动整个国家依法治国的司法理念来讲,那也是法治进程中整个社会应当付出的成本。

        再次,从社会效果来看,要形成人人尊重法律、推崇法律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绝对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最容易地切入点在于通过个案的裁决执行来维护公平正义。民事纠纷大多是利益导致,执行案件和解结案就会不同程度损害当事人的一部分利益,必然会对部分民众的法律信仰造成冲击。面对纠纷信赖法律会给予一个公正的裁决,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而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体现在个案中就是公正的裁决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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