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委托购买国债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合同应无效
发布时间:2015-01-21
以委托购买国债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合同应无效      ——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委托人因此获得的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本金。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性质⊙证券⊙信托⊙保证⊙合同效力⊙委托购买国债      案情简介:2002年,汽车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合同》,前者依此将7000万元交给后者“用于购买记账式国债”。合同签订后,汽车公司依合同附件约定,在7日内收取了信托公司支付的固定“国债收益”840万元。证券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因信托公司尚欠本金2300万元致诉。      法院认为:案涉《委托购买国债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信托公司应于签约后7日内将固定国债收益支付给委托人,且已实际履行。同时案涉委托款项亦未用于购买国债。故双方当事人系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依《合同法》规定,应为无效。汽车公司因信托公司履行上述无效合同获得的840万元收益,应依法冲抵信托公司尚欠债务本金,故判决信托公司返还汽车公司1460万元及相应利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应无效,证券公司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要点: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依《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应无效,委托人因履行上述无效合同所获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受托人尚欠债务本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54-1号“某信托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见《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应为无效——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56)。 欢迎访问温州诉讼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法律咨询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