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09-01-04
 

 

一、养老保险

 

个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

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

 

相关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 1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199846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医疗保险

 

个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2%

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9%

 

相关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订)》(200144日起施行。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个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0.5%

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外资按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1.5%

 

相关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11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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