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就业遭遇劳动合同法难题
发布时间:2009-01-22


  案情简介:


  2006年年初,加拿大人陈德基来到上海飞世尔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于20065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始自200611,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除非有一方在开始延长合同之日前至少两个月提出书面的不续签合同意见,否则聘用合同自动延长,每次延长3年;合同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很快,一年的合同期限满了。由于陈德基和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都没有提出不续签合同的意见,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陈德基与飞世尔公司的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2009年年底。不料,情况突然出现逆转。20085月,飞世尔公司向陈德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和《保密及非竞争协议》。对此,陈德基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表示不能接受。530,飞世尔公司又向陈德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于是,陈德基在20086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飞世尔公司继续履行当初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于20087月裁决飞世尔公司支付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工资,对于陈德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陈德基又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解除聘雇关系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由劳动合同约定。飞世尔公司与陈德基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而飞世尔公司又是按照这一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没有支持陈德基的请求。


  陈德基不服,于200810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正在审理中。


  点评:


  本案是一起外国人在华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不得不正视目前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一些法律空白点,这也是本案入选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的意义所在。


  涉外劳动关系中的争议纠纷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问题,一直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处于空白。陈德基的这一起涉外劳资纠纷案,正是因为目前法律上的空白,才导致各地在处理同一类涉外劳动关系纠纷问题时往往采取不同措施。当初由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这种涉外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允许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处理。但是随着涉外劳动关系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我们的经济生活当中,以及劳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越来越多地跟新的劳动法规政策发生冲突,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双方的约定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立法部门需要对这一特殊类型的用工关系及外籍员工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进行明确规范,以避免实践中此类争议的继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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