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诉讼费索赔256万亿美元
发布时间:2009-01-22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076月入职联想,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任质量测试主管,后任网站编辑主管,月工资1万余元。20081月,联想与他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3万余元。


  张先生被联想公司辞退后,认为自己不该被辞退,解除合同协议书是联想公司胁迫所签,且认为他在公司策划的旅游活动中,因吃了公司的食品,使他在活动中脚部严重受伤,不能走路。因此要求公司赔偿破坏其身体健康的经济损失等共计256万亿美元。


  联想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也已依法支付。对于张先生吃了有毒食品的说法,查无此事。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张先生遂于20083月一纸诉状将联想诉诸法院,要求公司赔偿256万亿美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想公司已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张先生不能证明受到胁迫,也不能证明身体受伤害,联想公司无须再补偿。因此于20086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虽说诉讼标的额达256万亿美元,但因是劳动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仍由基层法院审理。张先生仅为诉讼缴纳了10元诉讼费。


  点评:


  本案由于标的额巨大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先生认为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吃了公司有毒食品使其脚部严重受伤,因此索要256万亿美元的赔偿。


  这两个说法,均没有相关的证据来作证明。我们知道,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在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当然不会采信。


  而本案另一个焦点在于:10元廉价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用与256万亿美元巨大标的额的鲜明反差,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诉讼收费的不合理可能导致滥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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