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支付令
发布时间:2009-01-22

案情简介:


  现年63岁的周先生是湖南省衡阳市人,12年前,他进入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担任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一职。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先生打拼多年,为公司立下不少汗马功劳,对老东家也深怀感情。可孰料,随着房市持续波动,单位的经营状况也每况愈下,连员工的工资都很难支付。身为公司副总的周先生也未能幸免,由于公司不能正常地支付工资,一年只发放了两三千元的生活费,周先生也难以度日。


  20083月,已拖欠其工资两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公司在200844前支付拖欠周先生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可等了多日,周先生发现公司始终无意支付,眼看着自己打拼多年的心血要打水漂,他再也坐不住了。414,周先生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其200511月至20083月工资共计2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5月对该案做出处理,并对周先生所在单位发出支付令:判令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11月至2008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点评:


  本案是首例涉及新《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报酬支付令以及200841起实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始于200811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有些事项,比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等金钱给付事项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比较紧急,需要尽快解决。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等仲裁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本案中,周先生正是由于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使其难以度日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当发生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时,应寻求合法的方法(譬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适当地停工、降薪、与员工协商暂时延期支付工资等)来控制风险,采用拖欠工资的违法做法的结果是加大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于企业扭转经营危机无任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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