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现年63岁的周先生是湖南省衡阳市人,12年前,他进入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担任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一职。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先生打拼多年,为公司立下不少汗马功劳,对老东家也深怀感情。可孰料,随着房市持续波动,单位的经营状况也每况愈下,连员工的工资都很难支付。身为公司副总的周先生也未能幸免,由于公司不能正常地支付工资,一年只发放了两三千元的生活费,周先生也难以度日。
2008年3月,已拖欠其工资两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公司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对该案做出处理,并对周先生所在单位发出支付令:判令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点评:
本案是首例涉及新《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报酬支付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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