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裁 决 书
京*人仲决字(2005)第*号
申请人:***,女,24岁,工作单位北京市***第*小学。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小学,地址:北京市**区***南一街*号。
法定代表人:***,女, 北京市***第*小学校长。
申请人***诉北京市***第*小学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由仲裁员温浩、肖桂茹、王迎柱组成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了仲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因故未能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校工作期间,工作不踏实,只追求个人生活;只想个人,不顾学校困难;缺乏师德,没有责任感,为治病扔下两个班100多个学生的课。申请人在没有准假的情况下不到岗,属于旷工。而且鉴于申请人以前的工作态度和表现,以及连续旷工多天,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申请人缺乏责任感和师德修养,学校坚决不能要。
经查:***与****小于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病历、申请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庭审录音等证据在案做佐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
本案依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现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第*小学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安排教师岗位工作。
2、被申请人***第*小学按照申请人正常月工资水平,补发申请人2005年4月至2005年8月的工资,并扣除2005年3月因请假而应该扣除的有关款项。
3、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2005年3月至2005年8月工资以外的各项保险、基金等待遇。
如不服以上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温 浩
仲 裁 员: 肖桂茹
仲 裁 员: 王迎柱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 员: 冯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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