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擅自离岗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0-06-11
 

 

真实案情

 

    2003年5月31,通过招聘方式,陈女士与南宁市某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书》,其中约定:南宁市某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聘用陈女士为该中心培训教师,从事学员培训工作,合同期限自2003年5月31起至2005年5月30止。《聘用协议书》除对陈女士的劳动报酬、陈女士工作期间培训得到的该中心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方法、教育内容、教学模式应负保密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外,还有一条特殊的约定,即聘用期间,陈女士私自离职或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单方解除聘用协议的,陈女士须赔偿该中心人民币10000元。2004131,陈女士以个人健康等原因向研究中心提出辞职申请,但未得到中心的同意。同年318日至423,陈女士没有到办公室签到上班;428起,陈女士离开了教育研究中心。

 

    20045月,南宁教育研究中心以陈女士擅自离开教学岗位,给教育研究中心带来经济损失为由,根据《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女士按合同约定赔偿10000元。

 

裁判结果

 

    2004年7月27,南宁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陈女士按照聘用协议约定支付南宁市高等某教育研究中心所违约赔偿金10000元。2004922,陈女士不服南宁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聘用协议书》中的赔偿条款为无效条款,原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违约金责任。2005318,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陈女士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因此认定陈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赔偿10000元的条款,只设立原告的义务,没有对同等情况下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故此约定条款无效。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不予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27,南宁市某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宁市某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与陈女士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中有关违约金赔偿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以该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及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以纠正。因此终审判决陈女士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某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支付赔偿金10000元。

 

律师评述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虽然总体上我们承认,劳动者既然签署了《聘用协议书》,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同意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从南宁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迥然不同的判决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聘用协议书》中的约定的效力,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正如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述,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劳动者的单方离职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赔偿10000元的条款,只设立原告的义务,没有对同等情况下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故此约定条款无效。另一种观点正如此案经上诉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所认定的,南宁市某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与女士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中有关违约金赔偿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以该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及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以纠正。因此女士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某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支付赔偿金10000元。

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照该法第25条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而在其他情形下则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适应法律的变化,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在签署该类协议时,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和主动的地位,此时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的劳动者很有可能被赋予过多的义务。其二,违约金是否过高,要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与违约金是否相协调。比如说,劳动者的培训费用达到20000元,如果约定20000元左右的违约赔偿金就是合理的,但如果劳动者的培训费用仅1000元,双方却约定了2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该约定就显失公平,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其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还要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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