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0-06-11

    “聘用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原告江西某高校(原抚州某专科学校)与被告邹某签订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后研究生合同书》属于聘用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的12年服务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邹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聘到福建某高校工作,违反了服务期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福建某高校招用与江西某高校尚未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关系的邹某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违约金、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违约金是指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于一般合同的违约金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再要求。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如,服务期不满,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等。就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就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劳动合同就此对劳动者的辞职约定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是为了补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认为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本案中,原告江西某高校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得到支持。

    2、如何确定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数额。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既得利益因违约而减少的部分,这部分损失是很明确的,赔偿这部分几乎没有什么争议;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因违约没有获取到的部分,又称可得利益损失,这部分损失往往是不明确的,一般需要经过复杂的计算过程,争议也往往比较大。本案直接损失应包含二项内容:一是工资福利,聘用人员理应享受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工资福利。但是聘用人员在培训期间确未付出劳动的,该项费用可视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二是培训费用,本案中的《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中所列博士相关费用55700元即属培训费用。从本案来看,被告邹某学习期间并未在江西某高校工作,但仍然获得了江西某高校原告支付的工资福利75145.30元,培训费用55700元,此应作为实际损失计算在赔偿金范围。参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但并未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如何处理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既赔偿违约金又赔偿实际损失,还是二者仅取一项,取哪一项,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

    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但从劳动法律首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出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同时适用,必然对通常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带来巨大的风险。由于劳动者对于这种双重风险,一般在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很难预料到,因此,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同时适用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颇失公平。

那么,是赔偿违约金呢,还是赔偿实际损失呢?对于违约金与赔偿金关系的规定,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相关民事法律进行理解,如《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的时候,适用从高原则,即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用违约金,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用赔偿金。按照这一原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说,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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