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发布时间:2008-12-3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洪XX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经我方调查及证据证明,被告员工刘安虎偷拍事实确实存在。

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其员工刘安虎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偷拍原告及其他顾客的裸照被当场发现,事后,刘安虎曾向原告承认错误。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以及双方协商的视频资料都可以证明偷拍事实确实存在。

二,被告员工刘安虎偷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零一条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
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
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此外,《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
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综上,被告员工刘安虎的偷拍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原告的隐私权。
三,该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偷拍事件发生后,原告的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心情无法平静,经常失眠、做恶梦,头痛、头皮发麻、吃
不下饭、睡不着觉。以前规律且幸福的生活一去不复返,随之而来的是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和精神上的极度痛苦。
这一切,都是因为被告员工刘安虎的偷拍行为所致。
四,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偷拍行为之所以发生,和被告疏于管理有直接的关系。偷拍行为发生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肇事人刘安
虎又是被告员工,被告难辞其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
我方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以上四点代理意见,望审判庭予以采信。
 

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崔波律师

                                                              2008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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