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婕等明星代言毒奶粉广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9-06-10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法条,结合对明星在广告代言中的身份定位的分析,我们来看看明星在代言广告中因为广告所涉及到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明星们要承担责任,他们该承担哪些责任。

明星是社会知名人士,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曲艺明星、写作明星等社会各界涌现出来的为大众所熟知的人士。明星的职业大多都不以做广告为主,比如影视明星以拍电影电视剧为主业,体育明星以踢球体操等体育运动为主业,曲艺明星以说相声唱戏为主业,写作明星以写文章为主业,总之,明星们只是把广告代言作为副业而已。

但是,即使是副业,我们也不要小看,因为商家为了利用明星是社会名人这一特殊优势,通常会开出不小的代言费,动辄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名气大如牛的还可能上亿呢!

商家为明星支出的代言费,是不是都由商家最终买单了呢?当然不是了,如果商家买单,商家天天辛辛苦苦还做做什么产品啊,连广告费都负担不起。我们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给明星支出的广告费实际上计算在商家的生产成本里了,这样,就等于是消费者为商家的广告费买了单。我想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是知道的。这样的话,明星们挣的广告代言费也是来自于消费者的。

那么,明星在商家的广告活动中是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首先他不是广告主,广告法里对广告主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其次他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广告法对广告经营者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再来看他是不是广告发布者。明星代言广告都要在相关媒体上陈述广告文字或者图画等方面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星实际上就是一个广告发布者,因为明星通过自己的讲述或者表演告诉人们某款产品的信息。但是广告法却给广告发布者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这样的话,广告发布者就不包括自然人,而明星实际上就是一个一个的自然人,包括各种明星们合起来的组合也不能算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其他经济组织是指除法人之外的经济组织,包括合伙组织、各种社团等,但是自然人不属于其他经济组织。

通过以上分析,明星们就不属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里面的任何一类。因此通过广告法类追击明星在代言广告中的责任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但是,是不是明星们就能因此而免责呢?也未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何为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

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产品出现了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那明星会不会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成为共同侵权人呢?

首先,明星代言广告要对广告产品非常了解,比如了解广告产品的生产过程、广告产品的原材料等与产品本身相关的内容,另外还要考察生产厂家资质等情况。如果不去了解,明星就擅自为自己不了解的产品代言广告,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尽管没有法律规定明星有了解广告产品的义务,但是明星通过广告为厂家推销产品,就和一个生意人售卖自己从某厂家进的产品一样,我们知道如果这个生意人售卖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是可以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的,尽管明星和生意人不一样,但是明星的社会知名度更容易引起人们对其推销的产品的认可,因此其承担的责任也就应该更大。再加上明星不去认真了解产品和厂家,其过错就更明显,一旦发生问题就更应该承担责任了,而且是要和其他广告主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我们可以把明星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叫做故意的侵权责任(故意不去了解产品和厂家)。

还有一种情况是明星下了很大辛苦对产品及其厂家进行了调研,结果自己代言的产品还是出了问题。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明星就一点责任也没有了呢?当然也未必了。为什么,还得从共同侵权来理解。我们知道,共同侵权不一定非得是故意的,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明星即使下了辛苦去做了调研工作,其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仍然要和其他广告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这时的共同侵权是故意+过失的侵权责任,由于明星做了调研工作,其承担的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其实,许多情况下,代言广告的明星因为其代言的产品出现了问题,明星本身也会成为其中的受害者。明星如果为问题产品的侵权承担了责任,比如说明星承担了赔偿责任,那明星可以根据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向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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