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篡改病历
发布时间:2009-08-26

     本报记者 王玉芬 许多医疗纠纷都涉及到篡改病历的相关问题,篡改病历一旦爆光将使医疗纠纷本身越描越黑,并使医疗机构失去社会信任感。日前,卫生部一道指令把篡改病历者逼入绝境: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这一指令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我市知名律师。

 

  七成医疗纠纷存在相关争议

    

        曾从医十几年,代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日常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大约有七成的医疗纠纷案件在篡改病历方面存在争议。尤其是好多医院都有内部规定,如出院结账后才可以复印病历,出院后一周才能复印病历,并且要经过好几级领导签字才能复印病历等等,这些做法客观上使患者产生了不信任感。她介绍,卫生部针对篡改病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的。

 

  律师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利当场复印病历,并要求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当患者对诊疗行为存有异议时,应及时要求复印病历,便于向卫生行政部门举证,也可以向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痕检鉴定。

 

何种行为当属篡改病历

 

    医学是高科技、高风险领域,对疾病的认识过程有时是错综复杂的。王爱民说,对疾病的逐渐认识而且逐步完善和修正治疗方案都是正常的,这与篡改病历是两码事,关键是一种真实的记录。

 

  相反,如果出现问题后,用事后的眼光,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上,修正先前的病历,或者在明知诊疗错误的情况下,用偷梁换柱之术把错误修改成正确,与诊疗规范一致的漂亮病历才是标准的篡改病历行为。

 

  篡改病历的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才能确认,比如,患者保存了或收集了原始的病历资料,而医疗机构又提供了与之不同的病历,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确认的或医疗机构自认的,都可以认定。还有,当患者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可以鉴定病历的形成时间、是否为参与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的真实签名、是否存在涂改的痕迹等等。

 

   科学拒绝不诚信

 

    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医院的发展,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水平,对于正常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规范诊疗行为的同时,还应增强法律意识,工作中加强责任心,不但要认真做好诊疗工作还要重视病历资料的规范书写。及时给患者提供复印病历的服务,消除患方不必要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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