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08-12-31

上诉人:杜XX,女,195848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华侨城XX号楼XX号。

电话:

 

被上诉人:白XX,男,19591017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东里XX号楼XX号。

电话:

 

   上诉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428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04942号一审民事判决,现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04942号一审民事判决。

2、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2007年录音证据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原审判决称:“双方原约定的最迟还款期限为20011216,通过原告提供的第一段电话录音证据,二被告认可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曾与原告通话,明确表示同意偿还欠款……通过原告提供的第二段电话录音,双方虽未明确提出偿还欠款一事,但根据第一段电话录音内容及双方已存在的借款合同关系,可推断原告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故可认定原告一直向二被告主张其权利。”事实情况是原告所提交的两段电话录音,内容不一,主题不清,第一份录音虽然明确债权,但原告未在两年内即2007年以前起诉,而第二份录音相隔近三年,原审法院怎能主观推断出原告在向被告主张债权?第二份录音录制于20071225,录音中只字未提借贷一事,原被告是亲戚关系,经常会有电话往来,如果任何通话都能联想到双方借贷一事实属牵强及主观臆断。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已经归于自然债务,不再受法律保护。

国家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且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纠纷。在原被告之间已经规定履行期限的基础上,原告事隔六年才向法院起诉,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并利用合同中的所谓滞纳金条款来讹取被告的钱财,如果法律仍对其债权进行无限期的保护,将会导致不公,并将进一步鼓励放贷人的投机行为。现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成为自然债务。被告如自愿还款,法律并不干涉,但法院不应再保证其胜诉权利。

三、原告实际只向被告借款十万,被告在一审中已经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审判决书称,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原审中被告已经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明确了借款本金为十万的事实。原审法院未在当事人皆到庭的情况下查清事实真相,也未在判决书中评述证人证言的效力,实难令人信服。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错误解读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造成判决错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53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相信贵院能查明事实真相,给允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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