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发布时间:2008-12-31

 

原告:XX,女,58岁,19501017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四街坊11单元50号,电话:643797 135525623
委托代理人:

崔波,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话:13691261388

 

被告:北京雅适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XX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36号楼一层

邮编:100016

联系电话:845658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相机底片;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411晚,原告到被告处游泳健身,大约1145分,原告在洗澡过程中发现有人用银灰色照相机进行偷拍。原告及其他一些受害女顾客遂打算找被告负责人理论,因其负责人下班而作罢。次日,原告到被告处,一位女性负责人接待了原告,并承诺会严肃处理此事,给原告一个圆满的答复。然而,等到415原告再到被告处时,对方却称,偷拍者(即被告员工游泳救生员刘安虎)已辞职,不知去向,此事与公司无关,不予处理,态度十分蛮横。此后,原告虽几次与被告交涉,其合理要求均遭被告拒绝。

此事发生后,原告原本平静的晚年生活遭到破坏,以前规律且幸福的生活一去不复返,随之而来的是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和精神上的极度痛苦,虽进行过许多尝试,心情都无法平静,经常失眠、做恶梦,头痛、头皮发麻、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一想起那架银灰的照相机就想吐。

原告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现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还原告以公平。

 

证据列表:

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温榆河派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温榆河派出所关于报案当事人笔录(请求法院调取);

3,证人范秀英证言笔录一份(可出庭作证);

4,原告与被告协商的录音一份。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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