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房产
发布时间:2009-09-17

第一,夫妻双方结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产证,则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此时,双方离婚时房屋属于共同分割的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则房屋权属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有。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进行处分,无需得到配偶或家庭成员的同意,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自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则房屋权属为婚前一方所有,而还贷的部分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双方离婚时,此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对于另外一方共同清偿的债务要予以返还。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第五,父母参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另有约定除外。
  但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加以证实。对此,法院经常的做法是,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第六,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例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证是不动产权属的证明,若是在房产证上还有第三人的名字,则从形式来说,第三人是对房屋有权利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第三人也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七,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很多,多数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名字没有写。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出资人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没有办法保护的。换句话说,即使一方真实出了钱,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出资行为,法院是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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