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房产
发布时间:2009-09-17
实践中,继承财产方面的纠纷非常多,这也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要是在很早以前,女儿都不参加遗产的分配,儿子之间分配遗产也是有规则的;现在就不一样了,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有获得遗产的权利,都为自己的权利去争取。就是这样,纠纷也越来越多。
今天主要给大家说说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其他房屋继承的问题,其中房改房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下面我给大家着重说几点:
第一,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继承时都比较简单,只要房屋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就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即是了。但是实践中经常有这样几个问题:首先,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是被继承人,但是购买此房屋时存在外债的,则要将外债还清,然后再作为遗产分配。其次,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是被继承人,但是有个别子女的出资,则被继承人死亡时,若出资的子女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的,则仍然要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若是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则应该先偿还出借人的借款,然后再作为遗产共同分配。再次,若被继承人对房屋有遗嘱的除外。
第二,最为复杂的是房改房的继承问题。房改房是有一定福利性质的房子,是各产权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房改房的产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一种是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一种是按标准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与此相对应的有两种产权证;即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证(以下简称成本价);按标准价购买的产权证(以下简称标准价)。
     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是购买人对房屋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原产权单位的同意,这是购房人享有的完全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的,则此房屋作为被继承人完全的遗产进行分配。
     按标准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是购房人仅享有所购住房的有限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它不像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购房人拥有完全的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例如当年职工以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价购买的,当年的成本价为2000元/平方米,则该职工对该住房拥有3/4的产权。 但是,购房人和单位所签署的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按标准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则只能对于被继承人享有权利的部分进行继承,对于单位所享有权利的部分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
第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时房产如何继承。上面第二种情形讲述的是承租人将单位的房子购买下来,而这个问题讲的是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时,在产权还属于单位时,房产如何继承?根据《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这说明,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只要具备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就可以继续享有承租权,我们也通常称之为承租权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继承与房产紧密不可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纠纷也是千奇百怪、错综复杂,在这里我只是能将原则性的知识进行归纳和总结,还有很多复杂的情形,这要视具体的情形而定。欢迎大家多多提问,非常感谢!!!

转自秦兵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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