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破产文书
发布时间:2010-04-05

本院根据债务人 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 的申请,受理了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一案,经本院审查,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截至2007228,资产总额为49608030.05元,负债总额为57327438.32元,所有者权益为-7719408.27元。资产负债率为115.56%;如果剔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及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因素,资产负债率为147.84%。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已呈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应当宣告债务人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本院于200783作出(2007)二中民破字第12443-14号民事裁定,宣告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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