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管理费
发布时间:2010-04-28

二、房子没住,交不交管理费

案情简介: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出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及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
  认为房屋细部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双收取了房屋钥匙,该女士的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了呢?

说法: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权属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北京地区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具体到该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屋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可以提了同的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
  因此,对于其后的物管费应当交付。

 

三、物业管理费谁说了算

案情简介:家住广州海珠区某花园的先生称,在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0.6元每平方米,有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等配套服务,且写进了购房合同,但入住近1年了,非但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等没有落实,物业管理费反而涨到0.8元每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回答说:"开发商说的不算数",收费是依据有关标准确定的,而开发商则称物业管理已移交,自己无权过问。

说法:律师认为,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前者是买卖合同关系,后者是服务全同关系。这两种合同关系虽然在主体方面有些重合,比如购房客房往往就是住户,而卖房的开发商也可能又承担了物业管理者的角色,但两种合同的关系是独立的。开发商无权将有关物业管理的条款直接写入售楼合同中,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直接与购房客户签订协议。但在售房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售楼时向购房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了物业管理条款、内容,而购房客户认为自己是受误导而签约的,房客可以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双方退房退款;如果客户因此遭受损失,还可以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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