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十六项权利
发布时间:2010-10-18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十六项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

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恢复耕种权)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16、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享受社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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