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刑事自诉状
发布时间:2016-07-13

侵占罪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樊DD(温州市DD化妆品网店业主,网店地址温州市瓯海DD园3幢1001号),男,汉族,19DD日出生,住DD十组14号,身份证号3604DDD。

被告人薛DD,女,汉族,19DD出生,住DD大庄8号,身份证号码412728DD。暂住地:温瑞大道1527DD右门,微信号:pDDvr

电话:180DD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薛DD犯侵占罪,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侵占樊DD即温州市DD化妆品网店货款151518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侵占罪。

自诉人是广州DD公司法人,从事化妆品行业。2014年4月份,在温州成立温州市DD化妆品网店(简称温州网店),在网上销售化妆品,办公地址在温州市DD1001号,温州网店负责人是DD。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温州网店雇员即被告人薛DD,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微信打款截图,伪造自诉人即樊DD头像,从仓库接单员赵DD处骗取发货,并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温州网店的微信(微信号:13DD),侵占客户的货款,货款金额151518元。

2016年4月初,公司发现被告人侵占的情况,找其核对,被告人于2016年4月16日,通过支付宝退还货款2DD9元。2016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亲笔将侵占的事实写成文字,并请求樊DD和林经理的原谅。2016年5月4日,被告人通过支付宝退回30000元,此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人。

 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被告人应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一般认为可以确定为1万元至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标准确定为5万元至8万元为起点,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范围

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侵占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追索时虽承认,但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

1. 刑事自诉状副本1份。

2. 证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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