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二级案由)
发布时间:2011-03-21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二级案由)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一定补偿活动。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如果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逝迁人与房屋承担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指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如果当事人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纠纷时,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因房屋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未告知被拆迁人又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房屋安置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安置房屋价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请求权的行使,可在两年之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适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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