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1-04-1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05]5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查测算,特制定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如下:

a)  暂停办理事项

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

(一)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     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专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     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     房屋、土地租赁;

(六)     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b)  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入户调查和评估

c)      拆迁面积的认定

(一)     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根据《办法》可给予适当补偿,未经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依据《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39号)结合我区的实景情况,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

19821231以后,宅基地最高不超过0.25亩;1982-1989年,宅基地最高不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属于老宅基地的按照0.4亩认定,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补偿标准。

(二)     宅基地上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

在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且符合住宅房屋标准的房屋,认定最高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90%

(三)     宅基地上生产经营用房;

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拆迁公示前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营业面积以工商执照标注面积为准,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给予500-700/建筑平方米补偿。

d)      拆迁补偿

(一)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经研究确认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2555/平方米。

(二)     各项补助费标准;

1、  搬家奖励费:以宅基地所有权人为奖励对象。其中参照北京市城市拆迁补助办法,每户奖励5000元,支持城市化建设积极搬家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            搬家补助费:根据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0/建筑平方米。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500-700/建筑平方米。

4、            困难补助费;根据具体情况届时确定。

5、            其他补助费:包括电话移机、空调拆装等费用。

e)      拆迁公告

区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方案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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