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6-04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处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本案的调解处理,既实现案结事了、化解了社会矛盾的目的,又维护了武威市委关井压地、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的战略大局。

199510月,马元清与民勤县夹河乡政府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乡政府将农科站林场所属耕地1400亩承包给马元清,承包期1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00元。1998105,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乡政府将该乡水利站土地680亩承包给马元清,承包期1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65元。农科站合同履行至200076,双方再次协商签订了农科站《土地延包合同》,承包期限15(2006年至20201230),从2006年起除退耕还林的地外承包费调整为每亩每年80元。三个合同均约定,前一年年底前必须交清第二年的承包费。合同签订后,履行至20059月,夹河乡以马元清拖欠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农科站承包合同,并张贴通知要另行发包,马元清知道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乡政府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随后乡政府也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农科站和水利站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马元清交纳拖欠的承包费39.363万元。

民勤县法院一审中查明:现在两个农场土地面积均有增加,农科站农场有耕地2263.8亩,水利站农场有耕地646.39亩,且马元清有拖欠承包费的情形,构成违约,遂判决如下:1、驳回马元清的诉讼请求;2、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个合同;3、马元清给付乡政府拖欠的承包费225457.6元;4、乡政府给付马元清各种费用112169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乡政府向民勤县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民勤县法院裁定将两个农场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全部先予执行给乡政府。随即乡政府将农场另行发包他人。在执行期间,原种地农户和乡政府发生冲突,被拘留数人。引起了矛盾的激化。马元清随即向有关媒体进行了反映,引起媒体关注,并向武威市委进行了通报,市委对此案高度重视,指示武威中院尽快妥善处理此案。

武威中院立案受理后,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决定提前开庭审理。在当庭调解时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马元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乡政府则要求解除合同,很难进行调解。经向院领导汇报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虽然是马元清和乡政府,但在农场经营中,马元清实际是将农场承包给当地农户耕种,并已提前收取了种地农户今后几年的承包费,而乡政府在先予执行后又已将土地另行发包他人,形成新的种地农户等事实,本案涉及人多,处理不好易引发群体上访。院领导指示对本案不要急于下判,而是把工作重点放在群体性事件的调解上。市委也指示对本案要站在服务大局,维护全市关闭机井、压缩耕地面积、保持生态平衡,落实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措施的高度,来对待该案的处理。因此,对本案的调解院领导非常重视,院长刘同国四下民勤,现场指导协调,并和民勤县领导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本案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最终,经办案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马元清同意退出农科站部分土地做退耕还林之用,水利站土地交由乡政府按计划进行退耕还林,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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