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7-1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案例四

杨××寻衅滋事案

 

2000年6月5日21时许,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郸城县吴台镇吴台行政村农民)同本村村民张××(已受治安处罚),王××(在逃)从吴台镇大牛岭村喝酒后回家,当步行至吴台一中大门西100米处,碰见吴台一中学生王××(女,16岁,吴台镇吴台村人)、孙×、李××放晚自习回家。杨××抓住王××的头发,对王××进行拳打脚踢,将王××的两颗牙齿打掉,并将王××打入沟内,裤子撕破。杨××被闻讯赶来的吴台一中校长张先治抓住,送往吴台派出所。王××的伤经郸城县公安局鉴定属轻伤,在吴台镇医院住院14天,花去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同年7月4日,杨××被依法逮捕。随后,郸城县检察院以杨××犯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王××于同年7月8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赔偿损失242044元和精神抚慰费3000元,请求法院合并审理。被害人王××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列举了孙×、李××及吴台一中校长张××书写的书面证言三份及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的收据。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以被害人父亲王×身份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假设被告人辩称是喝醉酒后打人,不清楚自己干了什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只愿意承担物质损失。请就此情形帮助被告人代书附带民事答辩状。

三、假设你是被害人父亲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黄××,根据案情和问题一、二所提供的信息,请就此案刑事部分撰写代理词。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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