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宝典之——持之以恒
发布时间:2011-06-10

拆迁宝典之——持之以恒
【事实概要】

    
丁湖崇(化名)、蔡雅建(化名)是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元珠村村民。20073月,二人均接到苏州工业园区拆迁事务中心通知。通知中称,因阳澄湖岛开发建设需要实施动迁,该两户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是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其后,丁湖崇、蔡雅建两户均未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07
5月、20081月,丁湖崇、蔡雅建的房屋先后在屋中无人的情况下被身份不明的人非法偷拆,且家中财物除了被毁坏的以外均不知去向。房屋被偷拆后,二委托人均予以报警。唯亭镇派出所出警后均做了笔录,之后便令二人回去等结果。此后,丁湖崇、蔡雅建多次去唯亭镇派出所、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催问破案结果,答复一直是正在查。
    
面对久悬不决的破案僵局,丁湖崇、蔡雅建二人于20094月中旬委托了赵健律师,以求突破年月已久的偷拆事件无“警”问津的瓶颈。经过赵律师一年光景的纵横捭阖,丁湖崇、蔡雅建从维权之梦的真正起航阶段走到了最后的精彩落幕之刻!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 立案渠道规范行
    
介入委托人丁湖崇、蔡雅建的偷拆维权之后没几日,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再次向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刑事报案。只不过,二律师采用的方式是书面报案,要求立案侦查,捉拿罪犯,并把失踪财物清单交给唯亭镇派出所。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预防公安机关踢皮球或是作壁上观情形的出现。不过,初战并未传来捷报——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电话告知丁湖崇、蔡雅建结论是定性拆迁纠纷,不属于公安局立案范围。
  
赵健律师势将立案之路进行到底,遂于同年5月中旬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督促立案申请书。不过,委托人们艰苦卓绝的刑事立案命运并没有因此而出现拐点,因为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答复称:督促立案主管因素依据不足,无法监督立案。此路不通,赵律师的第一轮法律维权A计划须以B计划前赴后继……

    
办案第二辑:复议渠道与诉讼渠道连环行
    A
计划未果后,赵健律师很快即依据案件进展拟定出了以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为行为对象的B计划。计划前期,赵律师针对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不作为行为,向苏州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但苏州市公安局驳回了这一申请。不过,对这一并未超出预期的消极结果,赵律师“黄雀在后”。
    2009
9月下旬,在赵健律师的指导之下,丁湖崇、蔡雅建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对原告房屋不予财产保护且对非法破坏行为人不予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予以立案并对违法人予以作出处罚。刑事立案被拒,行政复议被拒,这一司法立案的新行程又将何去何从?后续事实无声地回答了它的曲折坎坷:先是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未作出任何答复。尔后,起诉无门的丁湖崇、蔡雅建一方转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内容的行政诉讼,但后者仍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任何处理。
    5
个月时光飞逝,丁湖崇、蔡雅建诉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的际遇始终停留在水中月雾里花的缥缈状态。20102月下旬,赵健律师再出重击——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法律建议书》,希望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及时对丁湖崇、蔡雅建的诉讼请求进行立案处理或者及时督促下级法院立案处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重击之下,金石为开。静谧多时的苏州工业园区拆迁事务中心先后找到丁湖崇、蔡雅建重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20104月份,丁湖崇、蔡雅建以理想的补偿标准签订了姗姗来迟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律师说法】

    
偷拆现象也广为拆迁户乃至社会公众所诟病。不过,由于一般偷拆行为都具有较强的预备性,其实施也具有突然性,因此被拆迁人往往要在偷拆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才能得知,得知后也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尔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可是,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情况,被拆迁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所揭示的正是这样的一个现实问题。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亦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无一不以明晰确定的条款强调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犯者必受法律追究。公民的房屋及其附属财务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基本构成部分,受到宪法、基本法的明确保护。任何人侵犯他人合法私有财产,轻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应当刑事责任。那么,偷拆行为轻则违法,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偷拆行为人需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而且,在很大概率上,刑事责任都是成立的。
    
可是,如何使偷拆行为人受到刑事追责则是房屋被偷拆的被拆迁人所要面临的必经阶段。这个中的方法论,一般以刑事报案为常规内容。如何报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都不存在难处,难处在于报案后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刑事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偷拆这类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报案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房屋被偷拆的被拆迁人可采取如下措施:①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同一级检察机关申请督促立案;②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③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这三项措施来说,可以按照①——②——③的顺序依次进行,也可以跳过①,按照②——③的顺序依次进行,还可以直接采取措施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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