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拆迁人?何为被拆迁人?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1-06-30

何为拆迁人?何为被拆迁人?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拆迁人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需要向市、县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可见,拆迁人资格的取得是经行政许可取得。此行政许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一般来讲,是指房屋的产权证明上登记的权利人,这里又可能出现如下情形:

1)、因析产而引起产权证明标明的房屋产权不明确时,应当以当事人各方就析产问题订立的书面析产协议为准。各方当事人因故没有签订析产协议的,所有权人资格的认定可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析产事宜制作的已经生效的析产调解书或析产决定书为准,或者以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为准。

2)、因房屋原产权人去世而引起的继承事件发生时,所有权人资格的认定应当以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或者继承人之间书面的析产协议为准,或者以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为准。

3)、房屋买卖引起原产权变化时,所有权人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为准,有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为准,或者以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调解书为准。

4)、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依法正在办理有关的抵押房屋过户手续的,可以以抵押权人为产权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抵押期限的,应当以抵押人为产权人。

5)、改建、扩建、翻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因有关原因,产权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规划部门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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