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买卖真骗贷 卖房人起诉合同无效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3-11

温州房产律师谈:假买卖真骗贷 卖房人起诉合同无效获支持

为骗取贷款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的事情时有发生,陶女士夫妇与朋友杜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的是获得按揭贷款还债,不料对方“假戏真做”,将房屋抵押给他人,陶女士连忙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北京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支持了陶女士的诉求。

2010年陶女士夫妇因无力偿还他人欠款,本来是想用62平方米的房屋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但了解到这样获得的贷款数额有限,且贷款利率较高,同时如果购买此套房屋办理按揭贷款,不但贷款的数额要高很多,而且针对购买首套房的购房人的贷款利率也会更低。于是就找到了朋友杜先生,商定由杜先生购买他们的房屋并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陶女士夫妇用这笔钱还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杜先生购买陶女士的房屋,并约定了房屋的出售价格为54万元,但杜先生并未实际给付购房首付款。之后办理过户并签订《协议书》,写明陶女士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将名下房屋过户至杜先生名下,并用杜先生的名义办理贷款,贷款由陶女士按时偿还银行,还清后,杜先生应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陶女士;杜先生不得将该套房屋私自转卖、抵押、转租。

2010年底,陶女士丈夫不幸去世,她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今年2月,陶女士得知杜先生欠了大量外债,可能会出售自己的房屋偿还债务,于是积极与杜先生协商房屋过户事宜,但协商未成。3月,杜先生将该套抵押给他人,借款90万元,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陶女士起诉后,杜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因自己曾替偿还了15万的债务,所以购房时是以此折抵应给付的购房首付款,陶女士每月偿还的贷款实际是应当支付的房租。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杜先生与陶女士虽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却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杜先生所借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亦由陶女士偿还。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真实意图就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获取贷款,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支持了陶女士的诉求。判决已生效。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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