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被判赔偿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6-03-11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被判赔偿违约金

【案情回顾】

2004年2月,郭先生向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价值220万元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2004年7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5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延期超过365天的,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郭先生按约全额支付的房价款。然而,截止至2007年10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为郭先生办妥房产证。

最后郭先生委托房博士律师团首席律师张旭锋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为其办理房产证并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3万余元。

【被告反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郭先生购买的物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款,该物业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98.31平方米,但根据2004年2月24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出具的《房地产分户图》,上述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206.1325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郭先生还需要补交6.8万余元的房价款,开发商多次书面、头口催促郭先生补交面积差额款,但郭先生均不予理会。开发商据此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在郭先生交清相关款项前不为其办证。此外,郭先生至今尚未向开发商提供相关办证资料。据此,开发商反诉请求判令郭先生支付房屋面积差额款6.8万余元。

【初审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以开发商提供的《房地产分户图》仅是初步测绘结果,并不能作为双方确认房屋面积的最终依据,郭先生有权拒付面积差额款为由;判令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郭先生办理房产证,并向郭先生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3万余元,逾期未能办理房产证则每日按照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时,驳回了开发商的全部反诉请求。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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