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2-02-28
律 师 函﹙商标侵权﹚
XXX制作中心及xxx总经理:
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权利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就你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郑重提出法律交涉!
权利人是“XX”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商标注册证》为第xxxx号,核实使用商品第x类()第x类。
近来,经相关用户举报和我方律师调查取证,你公司在企业名称和宣传材料中大规模使用xx字样。此举已现实地造成xxxx后果,这不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与制裁!
为此,我方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诉前法律交涉:
一、请你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公司产品、公司网站和宣传材料等事项上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果你公司在见函后7日内仍不予更正,且无正当理由,我方将在XXXX等媒体上发表维权声明,公布你方的不法行为,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迅速、全面、足额地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
崔波律师
201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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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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