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人李某今年19岁,2008年5月,与同学王某谈起了恋爱,并到王家居住。此间,李某先后多次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要求王某给付其现金2500元用于购买高档化妆品,没想到遭到王某拒绝。李某一气之下,即通过中间人要挟王某,要求王某支付现金2500元,否则就到公安机关告发王某强奸自己。眼见威胁并不奏效,李某便到当地派出所控告王某对其实施了强奸,不想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落入法网。
【办案经过】
吴桂阳律师,接受该案被告李某的亲属委托之后,提出了:被告人李某(化名)自愿认罪,系犯罪未遂,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故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庭审,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李某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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