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前提不再强调“违法”,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归责原则一直备受非议,此次修正草案取消了“违法”二字,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就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违法归责”改变为“结果归责”。另外,草案规定对于“违法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
■对被拘捕人员不起诉应给予赔偿
修正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对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案件的赔偿,草案也做了限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公民获得救济更充分
民事案件中,一个人受到了名誉损害,法律会支持其精神损失赔偿要求;而在刑事案件中,公民被错误拘捕,难道其精神上没有打击吗?!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立法是此次修正的最大亮点。以往没有精神赔偿,只是按照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的赔偿标准补偿,数额过低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伤害。此次草案明确: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仅仅对于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进行精神赔偿,笔者认为范围仍然太窄,落后于民事法律对于精神赔偿的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公民更易获得国家赔偿
相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看守所等国家机器来说,赔偿请求人显得非常弱小,小到很难保护自己,因此要求其对于赔偿请求进行举证是不合理的。此次草案规定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的倒置责任,即: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就意味着,在“躲猫猫”等事件中,如果看守所不能举证说明被羁押人死亡和看守所无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再完善赔偿救济程序,更加公正
以往在如何对法院的赔偿委员会进行监督上是个空白。此次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且即使赔偿决定生效了,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可以由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做出决定。
此次草案还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赔偿救济程序中起到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可以进行监督,认为不合法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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