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温州刑事
发布时间:2013-09-09

开设赌场罪---温州刑事

本罪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等行为。……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303条第二款;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赌博罪数额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0211

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公发【20047

4、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

5、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62007年杭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确定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

82006629《刑法修正案(六)》

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12325号 (2012119

1、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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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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