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起诉状 -温州执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2

温州民间借贷起诉状 -温州执行律师

原告XXX,男,汉族,1948年8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XX3室。身份证号330302XXX11。

被告叶XX,女,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府学巷41号304、305、306室,居民身份证号330302195XXX26。

联系电话:133627XX88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
叶XX偿还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暂算至2014年1月1日为人民币XX元﹚;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1日,被告
叶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商定按月利15‰支付利息,并约定出借人持有本借据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原告按照约定,将120万借款于9月1日以支票方式支付给被告,在此之前被告叶ZZ向原告借款50万和80万,原告将两张借据交还被告叶XX,被告出具了250万的借据。

自2011年9月1日起,被告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按月利15‰支付到2012年1月份,2012年2、3月份按月利10‰支付,之后未支付利息。到2013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本金及利息。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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