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涉嫌的刑事犯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6-03-07

温州刑辩律师谈“基站”涉嫌的刑事犯量刑、案例

 

一、概念

伪基站”即假基站,设备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通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2014年以来,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安全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严打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伪基站”违法犯罪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

1、诈骗罪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5]

 

2、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6、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8、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犯罪案例

2013年9月到12月期间,武某、冯某等8人在榆阳区利用从外地购得的短信群发设备,向城区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当地运营商多次收到客户的举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测查出有“伪基站”存在后,立即展开侦查摸排,将藏在城区酒店内、轿车上的“伪基站”设备陆续查获,先后侦破7起案件,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后榆阳区检察院对8人提起公诉。

2014年4月11日下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审理了7起利用“伪基站”群发短消息案,8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据了解,这是榆林市首次公开审理此类案件[11]  。

2014年5月21日上午,张国领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通州法院判处四年。这是北京市审理并判决的首例伪基站案件。买5套伪基站设备,沿三四环群发房产、拍卖等垃圾短信16万条,超过8万的中国移动用户受到骚扰,被告人张国领在仨月里获利3万元。[12]  判决结果宣布后,被告人张国领表示不会上诉,后哭着走出法庭。他解释,哭是因为委屈,一个人有几个4年啊,却要在监狱度过,很伤心。[12]

2014年8月25日,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接到太原市移动公司反映,怀疑有人在太原市某商业区非法使用“伪基站”。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在车辆的后座上发现了使用的“伪基站”及笔记本电脑,查获犯罪嫌疑人两名,上述设备及作案人员全部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2014年四五月份,一男子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等地多次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广告短信,共造成18万余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李某在宁海县某家电大卖场门口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等。经鉴定,李某和老乡小张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共造成18万余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累计发送短信400多万条。[13]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标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被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13]

2015年2月初,市民郑女士在上班时收到“10086”发来的一条短信,称郑女士有大量积分,可以兑换一笔金额不小的话费。“10086经常发送一些话费信息,而且我看到短信的发送号码是10086,因此深信不疑。”郑女士表示,她随后点击了短信上附带的网址链接,进入了一个兑换话费的网页,并按提示输入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和银行卡密码。郑女士等了几天,说好的话费却迟迟没有到账。更蹊跷的是,她发现自己在支付宝上绑定的三张银行卡内,资金缩水了。经查询资金流水,她发现2.7万元被盗。[14]

五、伪基站央视曝光

2015年3·15晚会,晚会曝光了一些冒充警方、银行等犯罪人员的诈骗行为,通过中国移动、中国铁通的伪基站进行诈骗行为。[15]

2015年3月15日,退伍兵黄某用伪基站发垃圾短信,致60万余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北京一中院终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其判刑四年八个月。[16]

伪基站社会事件

伪基站伪基站背包客:发短信日赚200元

2015年10月14日凌晨1点过,王双丝毫没有睡意,他坐在电脑桌前,盯着电脑屏幕上一排排关于伪基站的新闻报道,内心扑通直跳。沉思半晌,他拨打了华西都市报96111报料热线:“我这里有一台伪基站,我要曝光!”说话间,他把目光转向床边的黑色背包[17]  。

他自爆误入黑公司内幕:工作很简单,只要熟悉成都街道、有电瓶车,背上背包在街上逛,一天就能收入200元。指着身边那个神秘的背包,王双肯定地说,这里面其实装的是一个便携式的伪基站,“我试过,开机短短30秒就会有30部手机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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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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