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温州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5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温州刑事律师

 

一、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修改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后确定的罪名,取消了原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专用间谍器材决意而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所谓“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专用器材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

所谓“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运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专用间谍器材,即使其产品质量、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谓“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

本罪是行为犯,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四、案例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情】

2013年国庆后,被告人张军在榆林市某电脑城经营柜台,因生意不好,被告人觉得卖秘密摄像产品生意不错,于是通过QQ从西安批发商处,通过快递公司购买了仿汽车遥控钥匙一个、仿钢笔三支、仿手表两块、仿纽扣两枚(均未出售)。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李兵从一男子处购买了一支具有窃听功能的仿钢笔。后被告人李兵从西安代理商处购买了仿汽车遥控钥匙六个(卖出三个,返厂维修一个),共获利人民币180元。

【审判结果】

被告人李兵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军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涉案间谍专用器材,依法予以没收。

【评析】

犯罪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空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争议焦点:被告人张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军所销售的间谍专用器材未出售,且在侦查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本罪对象限于间谍专用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有明确要求。2、行为人具有非法生产、销售上述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被告人张军、李兵违反法律规定,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侵犯了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且涉案的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经陕西省国家安全厅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二人所售物品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告人张军由于未将购买的间谍专用器材销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军所销售的间谍专用器材未出售,且在侦查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间谍专用器材,依法予以没收。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欢迎访问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wzx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