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对哪些人应不予收押,已经收押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11-15

看守所对哪些人应不予收押,已经收押的如何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应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在押人员,由 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来源:为你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