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技能进阶:交叉询问
发布时间:2016-12-07

刑辩技能进阶:交叉询问

 

一、香港特区大律师的日常生活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香港特区的律师制度。香港律师沿袭普通法及英式传统,分为律师(solicitor)及大律师(barrister),他们所属的公会分别为“律师公会”(Law Society)和“大律师公会”(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律师主要的工作是:有限出庭权(代表客户出席庭审的范围始于最基层的裁判署法院、至高等法院内庭聆讯止)、聘请大律师参加诉讼、陪同大律师出席庭审。大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参与诉讼(除法院诉讼外亦包括仲裁及调解)、提供法律意见。

 

其次,香港特区大律师的日常生活非常简单,他们只需要修炼内功,不受对外事务缠身!其一、公众若要委托大律师代表他们出席庭审诉讼必须通过律师转聘,大律师在没有律师的委托指示下,不能直接接受客户的聘用处理任何案件。大律师不与客户直接谈律师费,律师费由律师与客户谈妥,客户先与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律师再与大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大律师代表客户出席庭审。张耀良大律师也提出了这一制度的弊端之处:如果律师事务所不支付大律师费用,由于大律师与客户之间没有直接的委托关系,而与其有直接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又不是其客户,因此大律师无法就自己的律师费用向律师事务所或者客户索要,但是不按时支付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会被大律师公会列入黑名单,进而影响其业务、得不偿失,这就是对大律师费用上最直接的保障途径。其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大律师不能在律师不在场,或未有同意之下,直接或单独与客户会面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大律师不准蓄意,或透过某些行为,企图为自己招揽业务,或自我宣传。因此,张耀良大律师表示其个人感觉作为香港大律师最幸福的就是不用应酬客户,生活宁静(此处飘来同行的羡慕眼神)。

 



再次,香港大律师需要担心对方私下向法官做工作吗?

答案是NO。香港特区的大律师从不在工作以外的时间与法官私下沟通未结案件,也从不因为审结案件的判决结果而私下怨怼主审法官。张耀良大律师举了一个真实例子说明:有一天他接到一个正在办理案件的对方律师的电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告知张大律师其晚上要参加一个晚宴,该案的主审法官也是晚宴受邀人员,其专门致电询问张大律师对他私下与法官的接触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他将不会参加该晚宴。当然,张大律师基于对香港大律师执业操守的信任,并未反对其对手律师参加晚宴,但这个例子却形象的展现了香港大律师的严谨与规矩。

二、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的刑事案件是否采取案卷随案移送制度?

首先,香港特区案件审理原则是“案卷不随案移送”,在庭审之前检察官需要向大律师开示所有案卷证据,但不移送法院。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存在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由于法官已经不是案件实体审理者,为了引导庭审合法、有效进行,案卷会随案移送法院,但陪审团在庭审之前仍旧看不到案卷。

 

其次,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一样仍旧要求所有案卷材料随案移送法院。

 

三、在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对证人有何不利后果?

对于这一点,香港特区与台湾地区的做法是一致的:未经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视为传闻证据,依法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判决之依据。

香港特区法律背景下,证人如果当庭拒绝回答问题,法官会向证人再三确认其是否决定拒绝回答问题,经确认后,主审法官可以以藐视法庭罪将证人移送其他法庭审理,法庭可以对证人处以短期监禁刑罚。

 

台湾地区法律背景下,法院会向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发出出庭传票,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对证人处以罚款的决定,如证人仍然不出庭,法庭可以持续的无次数限制的对证人处以罚款,罚到证人出庭作证为止。

 

四、交叉询问的程序

由于香港特区是沿袭传统普通法的做法,而台湾地区也于近年引进了普通法之精华,因此在交叉询问的程序上,其做法比较一致,一般交叉询问分为四步:1、本方的首方询问(香港特区)/主诘问(台湾地区);2、对方的交叉询问(香港特区)/反诘问(台湾地区);3、本方的再次询问(香港特区)/复主诘问(台湾地区);4、反方的再次交叉询问(香港特区)/复反诘问(台湾地区)



五、交叉询问的方法与技巧

1、首方询问(主诘问)的方法与技巧

首方询问是对己方证人进行的第一轮询问,其目的不仅是要让法庭明白案件的事实,更要让他们相信你是正确的。应以开放性问题提问,如证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某个时间做什么、从哪里来、往哪里去等,尽量做到问题短、答案短,让己方证人的陈述简明扼要,切中要点。不能进行引(诱)导性询问。

基本技巧:(1)询问时保持友好的姿态,从简单而没有争议的问题开始,让证人保持放松。(2)所提的问题应当能带动或鼓励证人给出一个描述性的答案,比如时间、地点等。清晰的情境描述的问题越多,听者脑海中的形象就越具体,感觉也会更舒服,让法庭有画面感,创造出一个脑海中的现场形象。(3)在“热身”环节之后,也不要仓促直接跳到核心事实问题上,而是通过一个接一个的相关问题和答复,将基础打好,让证人按照自己的思路还原案情。(4)如果询问证人时出现未曾预料到的问题,需要中途修改或变更策略,可以尝试从一个话题转换到另一个话题,整合自己的思路。(5)检察官或者辩护律师并非证人,不能在庭审中自己给出证据,他们的职责是引导证人做出法庭可采纳的证据。(6)遇到证人一开腔便停不了,要以简短的问题对他们予以约束,礼貌且果断的打断他,不能被证人牵着鼻子走。(7)听到证人提到:我听说....需立即阻止他讲出听说的内容,传闻证据内容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容易引起审判人员的偏见,并且在香港法的前提下可能会被作为上诉理由。

2、交叉询问(反诘问)的方法与技巧

美国国家法庭辩护学研究所(NITA)将交叉询问时最常见的实践原则整理总结为十条戒律:(1)简洁、简短、简明。

(2)用简短的问题,和通俗易懂的语言。

(3)如果可以的话,尽量用引导性问题(所谓引导性问题,即问题中已经包含了或暗示了答案、以及假定那些仍存在争议的事实已经确立的问题,引导证人做出“是”或者“不是”的回答,最成功地诘问是令证人同意自己的连串问题)。

(4)认真听证人的回答。

(5)除非别无选择,永不要问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6)永远不要让证人有机会进行解释(如果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成功地获得了你想要的答复,重复已得到成果的询问,只会让犯错的证人有一个纠正自己的机会)。

(7)永远不要让证人在交叉询问时重复在首方询问时已经做出的对你不利的证言(如证人的陈述对己方有伤害,重复提问只会让证人的证词越来越坚定,已造成的伤害无能为力,只能从别的途径继续攻击其可信性)。

(8)永远不要和证人争吵。

(9)避免重复同一问题。

(10)最终观点与意见的表达,不是在诘问证人时进行,而是留待庭审最后总结陈词时才发表。

六、如何在对方进行询问的过程中提出异议

根据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66-7条“诘问之限制”的规定:诘问证人、鉴定人及证人、鉴定人之回答,均应就个别问题具体为之。下列之诘问不得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于有正当理由时,不在此限:1、与本案及因激吻所显现之事项无关者;2、以恫吓、侮辱、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者;3、抽象不明确之诘问;4、位不合法之诱导者;5、对假设性事项或无证据支持之事实为之者;6、重复之诘问;7、要求证人陈述个人意见或推测、评论者;8、恐证言于证人或与其有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关系之人之名誉、信用或财产有重大损害者;9、对证人未亲身经历事项或鉴定人未行鉴定事项为之者;10、其他为法令禁止者。张熙怀检察官介绍称:如诘问之人有以上行为对方均可以当庭提出异议,而很多时候,提出异议往往是一种策略,意在发现己方证人被追问到即将穷途末路时打乱对方询问节奏,给己方证人以喘息之机。

虽然相对于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大陆的刑事诉讼法仍然不够完善,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可以作为排除其庭前证言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我们认为,法庭询问技巧,仍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最重要的专业修养表现,以及应当修炼之内功。原因有二:首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的供述对于己方当事人来讲即为证人证言,律师法庭询问同案被告人的权利还是得到充分保障的,因此不能认为修炼法庭询问技巧无用武之地。其次,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步步推进,法律也在一步步健全,正在追赶国际脚步,法庭询问技巧的能力累积终有一天会让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大放异彩。因此,各位同仁切莫羡慕嫉妒恨、也无需灰心,屠龙之术终有亮剑之时!

 

最后给大家放出大福利,两位大咖的经典语录,供各位同仁仰望!

 

张耀良大律师经典语录:

——我不用应酬客户,这是我觉得最幸福的一点。

 

——公诉人的任务不是如何让被告人定罪,其职责是将控方所有的证据公平、专业地在庭审中陈述,然后让法庭裁决控方指控的事实是否得以证明。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尽力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但协助法庭伸张正义为最高守则。

 

——交叉询问的目的,是攻击证人的可信度。

 

——专家只是协助法庭思考,专家应是中立的。

 

张熙怀检察官经典语录:

——法律人一生都在学习两个字:说服!

 

——围绕公平正义太阳系运行六大行星: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不自证其罪、司法机关取证手段文明化、证据收集司法令状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文化、引进传闻法则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检察官讲事实,辩护人说故事;证据建构事实,故事存在想象;检察官盖房子、辩护人拆房子;检察官需要密不透风,辩护人见缝插针。

 

——检方正看扑克牌,慎重讲证据“厚实”;辩方侧看扑克牌,鄙视说证据“轻薄”。

 

——审判就是一场挑战权威的赛局。

 

——证人特质:法庭外说三道四、被告人后高谈阔论;法庭内相对无言、被告人前噤若寒蝉。

 

——证据能力的审查就是不让控方的飞机起飞。

陈宁律师简介:

    陈宁,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执业八年来,坚持走专业化道路,擅长职务犯罪、复杂经济犯罪、死刑案件辩护,坚持规范执业,做精品案、良心案,“把每一份委托都当做自己的荣誉勋章”。

    工作之余,热心公益,先后为青少年普法讲座达万余人次,被中国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和中国关工委联合授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被河南省关工委普法活动督导组授予“河南省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被河南省律协授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

 

刑辩基本技能系列公益课堂由陈宁刑辩团队主办,于每周六晚8点在刑辩基本技能多群同步直播,入群听课通道:请添加刘薇薇律师(微信号:lawyer-liuweiwei)、王艳艳律师(微信号:wxid_u118rvae0x2521)或苏昂律师(微信号:su84369421)好友并注明“听课”申请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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